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执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传,刘滨,王和瑞,张玉兰,杜世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63号申请人刘连传,农民。申请人刘滨,农民。申请人王和瑞,农民。申请人张玉兰,农民。被执行人杜世规,(身份证号码:370222196205080519),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传、刘滨、王和瑞、张玉兰与被执行人杜世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