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XXXXX有限公司与秦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XXXXX有限公司,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997号原告桂林市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56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理。被告秦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二被告已履行义务而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桂林市X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XXXXX有限公司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市XXXXX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振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