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北采油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北采油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何小平,男,汉族,住子长县玉家湾镇某某村,农民。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北采油厂。住所地:子长县杨家园则镇白家园则村。负责人:魏德贤,男,该采油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福军,男,子北采油厂企业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晓峰,男,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小平诉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北采油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小平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小平承担。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