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郭保元诉王德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元,王德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郭保元,男,汉族,1958年9月23日出生。被告王德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元与被告王德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保元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保元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保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保元负担。审判员 徐俊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