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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王群超、杨玲。被告:吴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