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孙顺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孙顺海,叶桂,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鑫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8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庆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剑。被告: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海燕、张秀英。被告:孙顺海。被告:叶桂。被告: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海燕。被告:鑫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丰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被告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孙顺海、叶桂、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鑫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鑫瓯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发生变更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91元,减半收取227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0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江文杰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芳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