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丽榕与孙朝辉、赵婷婷、赵济民、程建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榕,孙朝辉,赵婷婷,赵济民,程建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杨丽榕,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板桥乡板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同志杰,陕西周佳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莉,陕西周佳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朝辉,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赵婷婷,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共同委托代理人辛平,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济民,男,193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发电厂退休干部。被告程建歌,女,193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发电厂退休工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荣,男,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中医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榕与被告孙朝辉、赵婷婷、赵济民、程建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榕于2013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0000元,下余6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田希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