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胡惠东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35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胡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5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敏,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雅菊,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胡惠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15x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胡惠东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胡惠东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惠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15x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胡惠东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妮 审判员 王惠奕 审判员 王成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