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初字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20-11-24
案件名称
张希成与王伟、王小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希成;王伟;王小玲;乔金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初字1297号原告:张希成,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被告:王伟,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王小玲,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乔金炳,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审理原告张希成与被告王伟、王小玲、乔金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对被告王伟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胜利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62)的工资50000元予以冻结。2、对被告王小玲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42)的工资50000元予以冻结。3、对被告乔金炳在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岛支行的工资账户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希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王伟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胜利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62)的工资50000元。2、冻结被告王小玲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42)的工资50000元。3、冻结被告乔金炳在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岛支行的工资账户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