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财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振奇诉被告张金廷、赵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振奇,张金廷,赵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财保字第20号申请人徐振奇,男,汉族,197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张金廷,男,汉族,196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赵爱香,女,汉族,1976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金廷、赵爱香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