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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财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振奇诉被告张金廷、赵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振奇,张金廷,赵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财保字第20号申请人徐振奇,男,汉族,197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张金廷,男,汉族,196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赵爱香,女,汉族,1976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金廷、赵爱香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