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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余保绕、赵淑翠等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保绕,赵淑翠,仇翔,仇晶,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26号原告:余保绕,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赵淑翠,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原告:仇翔,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原告:仇晶,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田万林,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涛,村长。委托代理人:索铁,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保绕、赵淑翠、仇翔、仇晶诉被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保绕、赵淑翠、仇翔、仇晶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保绕、赵淑翠、仇翔、仇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保绕、赵淑翠、仇翔、仇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余保绕、赵淑翠、仇翔、仇晶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