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毕智成与刘万盛、刘飞年、徐燕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智成,刘万盛,刘飞年,徐燕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61号原告毕智成,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郭永泉,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万盛,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刘飞年,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徐燕芳,女,1958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智成诉被告刘万盛、刘飞年、徐燕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智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智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智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毕智成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