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农商行与梁秋凤、李世民、李明勤、王四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秋凤,李世民,李明勤,王四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28号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为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襄阳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李维林。委托代理人邓传江、陆清波。被告梁秋凤。被告李世民。被告李明勤。被告王四喜。原告襄阳农商行与被告梁秋凤、李世民、李明勤、王四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国珍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国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