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郭西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郭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06号申请人王爱国,男,生于1962年5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西安,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西安已将案件所有款项履行完毕,申请人王爱国已将案件款4500元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