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与何红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何红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南。委托代理人:邵江林。被告:何红美。委托代理人:张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诉被告何红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