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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徐建飞与岑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飞,岑松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徐建飞。被告:岑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飞诉被告岑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