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徐建飞与岑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飞,岑松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徐建飞。被告:岑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飞诉被告岑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