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永冷民初字第1246号张卫华诉王玥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张xx,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王xx,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在2012年10月31日下午2时40分开庭审理中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