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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贡元与樊灵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贡元,樊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035-1号申请执行人方贡元。被执行人樊灵忠。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以(2011)青民一初字第159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樊灵忠与卢雯共同所有位于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湖泛舟C栋2单元1302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樊灵忠与卢雯共同所有位于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湖泛舟C栋2单元1302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