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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329)王亚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军,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文盲,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靖宇县,暂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盗窃罪,2000年4月18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4月26日假释。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章丘检刑诉(201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王亚军从章丘市相公庄镇相公庄大集上盗窃在此赶集的牛某某挂在电动车上的手提包一个,内有价值128元的白色skyvoicei310型手机一部,钥匙一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40元。之后被告人王亚军又到章丘市官庄大集,将在此赶集的刘某某系在电动车把上的布包偷走,内有身份证两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两张、医保卡、医卡通、政审表、介绍信、印章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抓获经过、(2009)章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牛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亚军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亚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亚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