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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雷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谷城县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熊某。被执行人雷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某。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3年1月28日作出鄂谷罚(2013)4号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为由,决定对其处以2600元的罚款。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鄂谷罚(2013)4号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鄂谷罚(2013)4号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