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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刑初字第6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其位于临安市河桥镇××家××家中棋牌室提供给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聚众赌博20余场,被告人周某抽头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临安市公某某自动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临安市公某某接受证据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对临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其位于临安市河桥镇××家××家中棋牌室提供给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聚众赌博20余场,被告人周某抽头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临安市公某某自动投案,交代部分犯罪事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3年4月至5月20日期间聚众赌博的经过情况、抽头情况。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周某的妻子,其家开棋牌室,今年4月份开始,有人到该棋牌室赌“二八杠”,其丈夫在收台费的,估计收了台费6000元左右。3、证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甲某、卢某、郑某、王某某、何某某、周乙、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周某的棋牌室内参与赌博的情况,周某是要收台费的。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系主动到案的事实。5、接受证据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周某身体患病的事实。6、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的身份情况及本案其他查证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被告人周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谷敏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