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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