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