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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左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3)左刑初字第67号马某甲、张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左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中共党员,农民,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辽阳镇人大代表。因涉嫌贪污罪,2013年9月8日被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中共党员,农民,任该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会计。因涉嫌贪污罪,2013年9月9日被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于2008年12月至今任左权县辽阳镇鱼跃口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张某于2005年至今任该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会计。2010年至2011年期间,二被告人利用协助高速公路左权项目建设协调领导组工作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3960元。赃款已全部退出。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张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马某甲、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于2008年12月至今任左权县辽阳镇鱼跃口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张某于2005年至今任该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会计。1、2010年至2011年期间,和榆高速公路二期与阳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经过左权县辽阳镇鱼跃口村。高速公路左权项目建设协调领导组在全县范围内组织高速沿线所涉各村(村组)负责人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各村要积极配合高速公路做好永久性占地、临时占地、林地及地面附着物的登记及补偿工作,协调高速公路建设与村集体、村民之间的矛盾,保障高速公路顺利施工。随后,左权县辽阳镇人民政府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被告人马某甲参加了上述会议,并安排被告人张某一起配合完成高速路面地面附着物调查及协调工作。2010年春季,鱼跃口村党支部书记宋某甲与被告人马某甲、张某陪同和榆高速建管处和辽阳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进行第一次地面附着物调查期间,三人通过商量,决定在地面附着物调查登记时,多报三个土坟领取补偿款,作为自己配合高速公路工作的辛苦钱。后因宋某甲外出看病,该村的高速公路协调及地面附着物调查工作由马某甲、张某二人进行。2010年11月,在陪同相关人员进行地面附着物调查确认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提议再多虚报几个坟,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随后二人以“宋瑞兵”名义虚报砖坟一座,以“鱼跃口村委会”名义虚报砖坟二座,以张某名义虚报砖坟二座、土坟一座,以“宋国庆”名义虚报土坟一座。2011年春,被告人马某甲和张某在陪同阳黎高速建管处和辽阳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地面附着物调查过程中,二人再次以“宋国庆”名义虚报土坟一座。2011年4月11日,左权县辽阳镇人民政府将迁坟补偿款汇入张某在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开设的“一折通”账户内。随后,被告人马某甲与张某将虚报的迁坟补偿款20400元予以私分。其中,马某甲分得10000元,张某分得10400元。因宋某甲外出看病,张某从自己所分的补偿款中取出1800元交与宋某甲儿媳石某,让其转交给宋某甲。2、2010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张某在陪同和榆高速建管处和辽阳镇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地面附着物调查登记确认过程中,二人通过商量,决定把在和榆高速公路永久性占地范围内的零星树木以张某的名义上报,将来领取补偿款作为自己配合高速公路进行地面附着物调查的辛苦钱。随后,二被告人以张某的名义上报地面附着物为经济林的树木共计28株。2012年12月11日,左权县辽阳镇人民政府将树木款3560元汇入张某在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开设的“一折通”账户内。随后被告人马某甲、张某伙同宋某甲将该款私分。其中被告人马某甲、宋某甲各分得1186元,被告人张某分得1188元。以上,被告人马某甲、张某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3960元。赃款已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的户籍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2、左权县委、政府文件证实,辽阳镇、石匣乡人民政府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主体,相关人员及涉村干部要全力服务此项工作。3、和榆高速、阳黎高速、左权项目建设领导组文件及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等。4、辽阳镇人民政府文件及阳黎高速公路占坟明细。5、鱼跃口村委会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虚报的坟地不存在。6、高速公路拆迁协议及拆迁调查确认表、附着物数量表及领取明细表。7、张某“一折通”明细。8、赃款扣押材料证实,二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出。9、二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财物已全部退出。10、证人巨某证言证实,左权县政府组织过高速占地协调会,所涉村的村干部都参加了,并且乡政府也组织村干部开过协调会,要求村干部积极配合高速建管处做好地面附着物的调查工作。11、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直到县纪委调查时,该才知道张某给了该1800元的迁坟补偿款;该收过张某和马某甲冒领的村集体树木补偿款,该以为是高速公路给的补助款。12、证人石某证言证实,该系宋某甲儿媳,张某曾让该转交给宋某甲1800元钱,该用此款买了电动自行车,没敢告诉宋某甲。13、证人马某丙证言证实,该家坟地不在高速拆迁范围,马某甲曾借用过该的印章,不知道他干什么。14、证人霍某证言证实,该参加过辽阳镇政府组织的高速公路占地协调会,并参加了地面附着物调查工作,具体地面附着物调查工作由高速公路建管处负责,由途径的乡镇、村庄配合,由于建管处对村里情况不了解,所以地面附着物的产权归属由村干部负责调查。1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该参加过鱼跃口村的地面附着物调查工作,因对村里情况不熟悉,所以地面附着物的产权归属只能依靠村干部。16、证人邢某证言证实,该代表镇政府参与各村地面附着物调查工作,主要依靠村干部,同时证实了鱼跃口村所报坟数量、补偿标准及附着物补偿情况。17、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张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甲、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德华审 判 员  李建林人民陪审员  王俊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