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黄甲、黄乙、黎╳╳、陈╳╳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X,黄甲,黄乙,黎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彭X被执行人黄甲被执行人黄乙被执行人黎X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X与被执行人黄甲、黄乙、黎XX、陈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X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X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法执字第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强审 判 员 张光明代理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翁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