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其华诉被告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其华,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任其华。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东路。法定代表人司继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其华诉被告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8元,减半收取37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景明审判员 刘安芬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