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曹某,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树河,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利,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姜某,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