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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申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甲、张××等与浙江××药业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甲,张××,沈××,王乙,王甲、张××、沈××、王乙,浙江××药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乙。法定代理人:沈××。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再审申请人王甲、张××、沈××、王乙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浙台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甲、张××、沈××、王乙申请再审称:华海××拖欠王某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致使王某得不到有效治疗而死亡,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工作联系单》是事后伪造的,并申请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原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属适用法律不当,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虽未明确“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已有规定,可参照该规定;原审认为华海××依据自身的劳动规章制度取消王某的年终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王某于2007年6月全责带领团队为华某药业赢得了美国fda认证,应当有单项奖。王甲、张××、沈××、王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某患病治疗期间,其本人未在华海××,华海××考虑王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将其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单独存放符合情理,且在王某的整个治疗过程中,华海××亦积极参与。故申请人称华海××拖欠王某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称《工作联系单》系事后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关于职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计发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虽有规定,但并未明确“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考虑到工伤情形下企业对于职工的伤病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一、二审法院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本人工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王某应享受单项奖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甲、张××、沈××、王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甲、张××、沈××、王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林 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