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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陀××与被执行人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陀××,张×,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陀××,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容州镇×村×队X号。被执行人张×,男,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容州镇×村×队X号。被执行人张××,男,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容州镇×村×队。本院在执行陀××与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陀××和被执行人张×、张××已于2013年10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被执行人张×、张××已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陀××,并承担诉讼费300元和执行费9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泽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