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5号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燎原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9720-9。法定代表人:赵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站村东家边,组织机构代码:69463295-X。法定代表人:段桂斌,董事长。被告: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9265185-0。法定代表人:段桂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