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刑初字第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初字第069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系江苏沙钢集团员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涛、被告人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袁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乐余镇闸西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乐江路闸西村闸西桥路口右转弯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该车前部与沿乐江路由南向北吴新民(男,殁年50岁,江苏省通州市人)驾驶的苏F×××××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吴新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6月27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袁某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积极进行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议,并有证人周某、刘某、吴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病历、出院记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信息列表、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协议、谅解书、收据、交款凭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