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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12号原告范某某,女,1985���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苏某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范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苏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绍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