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桂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平,梁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68号申请执��人王桂平,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兆民,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平与被执行人梁兆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兆民已于2013年10月25日将案件款人民币2554元通过银行汇给申请执行人王桂平,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青民五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