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立荣与魏阿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荣,魏阿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陈立荣。被告:魏阿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荣诉被告魏阿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以已与被告魏阿木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阿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立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荣撤回对被告魏阿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