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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雷某,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