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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1200号原告:戴某某。被告:吴某。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自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5月份在浙江打工相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女儿及家庭照顾甚少,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10月24日我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未有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吴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吴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吴某于2008年5月在浙江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元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某,同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而发生争吵,并于2012年5月份分居生活。2012年12月4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有往来。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以上诉请。另查:婚生女吴某某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居住在外公外婆家,在读幼儿园期间,是由外公外婆负责接送,与母亲、外公外婆感情基础较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出生证、村委会证明、户籍复印件、��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763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致双方争吵不断,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吴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已形成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和稳定的生活习惯,其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请婚生女吴某某由自己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其请求数额过高,不予支持,本院酌定为300元。另对原告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因被告吴某未出庭,对财产状况无法核实,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女吴某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日止,被告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三、被告吴某享有对婚生女吴某某的探视权,原告戴某某应依法予以协助。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旭东人民陪审员  汪家玲代理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