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林师泽诉龚宏志、李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师泽,龚宏志,李妙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林师泽,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文德,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宏志,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李妙珍,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师泽诉被告龚宏志、李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师泽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师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林师泽负担。审判员 方伟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明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