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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袁宏伟与顾月娜、高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宏伟,顾月娜,高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27号原告:袁宏伟。被告:顾月娜。被告:高雯。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宏伟与被告顾月娜、高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宏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宏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