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5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巩玉花与陈学超、李善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5626号原告巩玉花。被告陈学超,约25岁。被告李善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玉花与被告陈学超、李善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玉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学超、李善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玉花撤回对被告陈学超、李善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玉花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