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唐浩明与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邓莉逆、钟雨初民间借贷及保证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浩明,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邓莉逆,钟雨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申字第7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唐浩明,男,41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法定代表人李润初,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邓莉逆,女,48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雨初,男,61岁。原审原告唐浩明与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邓莉逆、钟雨初民间借贷及保证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常鼎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浩明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唐浩明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詹 险 峰审 判 员 侯 克 山审 判 员 李 常 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