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大金电器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沈介飞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金电器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沈介飞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园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大金电器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256号。法定代表人MASAOIGATA,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岚,上海市世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锋,上海市世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介飞。委托代理人郑见涛,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金电器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与被告沈介飞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岚、被告沈介飞的委托代理人郑见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金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1月1日进入原告处从事浸漆作业员工作。2013年1月28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离岗并进入他人办公区域长期逗留,经公司派员劝阻仍不离开,故原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被告一次警告处分。当日被告还擅自闯入公司会议室并向领导威胁称晚上要去同事家中闹事,并于当日晚上实际去了同事家中实施威胁行为,故原告于次日给予被告第二次警告处分。2013年3月5日,被告于工作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故原告给予被告第三次警告处分。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在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的,视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将立即给予解雇处分,故原告根据该规章制度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于3月5日向被告出具了解雇通知书,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原告认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200元。被告沈介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三次警告处分不予认可。2013年1月28日,被告与同事朱广军是向上级反映、交涉年终奖的问题。当天晚上也是到左洪昌家中反映年终奖的问题,并没有对其实施威胁。2013年3月5日,被告只是短暂离开,并非擅自离岗,也不是全天不在岗。原告根据三次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10月30日起进入原告公司从事制造部作业员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3月5日,原告以被告2013年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为由,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了工会。后被告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本案前置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2、原告支付2010年8月因工伤未报销的交通费276元;3、原告支付加班费579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对被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1月28日上班时间,被告与原告公司另一员工朱广军因不服公司的奖金发放,自行离开所在制造部生产现场,进入职场长左洪昌的办公区域并在其办公位置上长时间逗留,经原告公司派员劝阻后仍拒绝离开。为此,原告以被告违反员工手册第105条第18款的规定为由,给予被告一次警告处分。该日上午,被告与朱广军两人自行进入会议室,对会议室中正在谈话的原告公司制造部部长等人称“……告诉左洪昌,我要到他家吃、他家喝、他家住……”。该日下班后,被告与朱广军两人自行到左洪昌家中就年终奖金一事讨要说法,左洪昌劝两人离开,回公司再谈,两人仍不肯离开。后左洪昌拨打110报警,民警出警后将两人劝离。为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11、18款的规定为由,给予被告第二次警告处分。2013年3月5日下午,被告在工作时间未在岗工作,原告多次派员找寻未果。为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105条第18款的规定为由,给予被告第三次警告处分。再查明,原告处《员工手册》第105条“警告”规定,员工有列明的各款行为的,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其中第11款为“在争吵中辱骂对方、互相谩骂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的”,第18款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要求、标准作业书、品质要求、5s要求、安全要求的行为(情节较重的)”。被告所在制造部门《DMS制造部部门就业规章管理规定》规定,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经上级指正、劝阻仍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员工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对其他员工进行威胁、拘禁、施加暴力等,如经同事、上级劝阻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视为情节严重。被告对员工手册及制造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均已知晓。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并经质证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DMS制造部部门就业规章管理规定》、录像视频、照片、《员工违纪处分申请书》、解除通知书、工会联络函、接处警记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证人到庭陈述、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像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前述三项违纪事实。被告辩称2013年1月28日系向公司正常交涉反映年终奖。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如不服奖金的发放,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申告、提起仲裁、诉讼等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被告却采取了在其上级办公室、家中纠缠等不当方式。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据此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被告两次警告处分并无不当。被告于2013年3月5日下午无故缺勤,原告据此给予其第三次警告处分,亦无不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告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在一年内连续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已经严重违反了原告处的规章制度,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大金电器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沈介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200元。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刘佳政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倩倩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