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聂某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聂某庆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庆,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蔡少锋,系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3)第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庆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庆及其辩护人蔡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聂某庆接受黄某荣(在逃)的雇请,以运费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麻布村一废品站驾驶一辆赣C×××××牌号货车,为黄某荣运载10吨麻黄草后往陆丰市,当途经陆丰市南塘蔡厝乡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麻黄草检出麻黄碱成分。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聂某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聂某庆辩称其是一名司机,运载的时候只说是药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且麻黄草不是一个制毒的原材料,必须要加工后才能变成麻黄素、麻黄碱,其也不知道是要拉到陆丰什么地方,是不是偏远山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聂某庆主观上不具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故意。其对运载的货物是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带走才知是麻黄草的。且其是受黄某荣的雇请,赚取合理的运费,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在买卖双方未被抓获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本案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不是买卖双方任一方,不存在非法买卖麻黄草的主观故意。二是首先被告人聂某庆在黄麻布装载之时货物全部已打好包,凭其个人知识并不知道车辆装载的货物是麻黄草,没有药学专业毕业的人,没能辩论出来,其次被告人也不明知该麻黄草可用于制毒或他人买卖麻黄草用于制毒。被告人聂某庆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共犯。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聂某庆接受黄某荣(在逃)的雇请,以运费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驾驶一辆赣C×××××牌号货车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麻布村一废品站,为黄某荣运载10吨麻黄草后往陆丰市,当途经陆丰市南塘蔡厝乡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麻黄草检出麻黄碱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3]85号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聂某庆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相片2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1月26日凌晨,南塘公安检查站民警在南塘镇蔡厝乡路口南方电网附近查获一辆号牌为赣C×××××的货车,车上装有约10吨麻黄草,并抓获驾车人聂某庆。3、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月26日凌晨,南塘公安检查站民警在南塘镇蔡厝乡路口南方电网附近查获一辆号牌为赣C×××××的货车,车上装有约10吨麻黄草,并抓获驾车人聂某庆,后移交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审查。4、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3]092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查获疑似麻黄草10吨,取检材和样本植物茎枝状1袋,重约100克,供免疫法检验及GC/MS法定性分析,检出麻黄碱的成分。5、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3]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查获的麻黄草(植物株茎段物)10吨,价格为人民币26万元。6、宜春市公安局灵泉派出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聂某庆的出生日期为1981年8月21日等基本情况。7、被告人聂某庆供述:昨天(2013年1月25日)下午2点多钟,有一个广西的男子(40多岁,以前我帮他载过废品,所以他有留我的电话)打电话给我,说有一车药材要运到陆丰,运费是2500元,到陆丰后会有人接,并留了接货人的电话号码153××××0525给我。到了晚上7点多钟,我把车开到石岩镇麻布村一个废品站装货。车到后,有5、6个人将一包一包的货物,装了两个多小时左右,货装好之后我就往陆丰方向开,昨晚2点多钟我在内湖高速路口快下高速的时候就打电话153××××0525给接货人,问他要到哪里,接货人叫我出了高速路口跟着他的车走,他在高速出口等我。我出了高速就看有一辆银灰色奥迪A4小车车牌是粤B的,后面尾数是176。和一辆悬挂N车牌的白色小车在等我,我出了高速路口之后那辆悬挂粤N车牌的白色小车先开在前面,接着是那辆粤B奥迪A4带着我往324国道方向走,在华侨路口转进去然后过一些村庄最后在南方电网附近接货的人叫人在那里等他们,我就将车停在南方电网附近的路边等候接货人大概有十多分钟,公安民警过来查车,发现我车上载的货物是麻黄草就把我带回来公安机关审查了。我载的货物广西男子跟我说是药材,他也没有拿什么手续给我。我的车牌是赣C×××××,我的车载了十吨货物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庆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为其提供运输麻黄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罪共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聂某庆是受他人雇请参与运载麻黄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聂某庆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庆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林 安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