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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花民二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袁春枝与袁碧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枝,袁碧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花民二初字第1523号原告袁春枝,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被告袁碧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绣林街道。原告袁春枝与被告袁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陶向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春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碧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春枝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3年4月起以自己经营店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我借款共42400元。2013年7月25日,在我前去要求其还款时,被告向我出具欠条,证实欠我42400元,承诺我有权随时拿回本金,有违约的话收取本金10%的违约金。2013年7月29日,我得知被告将要外出逃避债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424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3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支付违约金4240元;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碧宏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袁碧宏欠袁春枝现金42400元(大写:肆万貮仟肆佰元正),另外,每月利息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正,特特此证明。每月利息从8月份开始计1800元,袁春枝有权随时拿回本金,每月的24日为还款日,如有违约收取本金的10%违约金。,被告在欠条上签名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我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欠条、人员信息查询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款42400元,并注明原告有权随时拿回本金,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2400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原告要求自2013年7月29日起计算利息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承诺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24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碧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碧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袁春枝借款424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袁碧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袁春枝违约金4240元。驳回原告袁春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3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袁碧宏负担。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向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嘉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