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纪孟山与刘日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孟山,刘日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纪孟山。委托代理人:黄林德。被告:刘日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孟山与被告刘日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孟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孟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肖若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