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小满诉伍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满,伍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赵小满。委托代理人龙宇涛,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玥。本院审理原告赵小满诉被告伍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小满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满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满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赖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