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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逯芳芳与开封世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宏盛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逯芳芳,开封世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宏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8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逯芳芳。委托代理人刘洪建,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世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凯,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亮亮,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宏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九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献红,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逯芳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逯芳芳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建、被上诉人开封世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凯、赵亮亮、被上诉人开封宏盛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献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逯芳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0元,退回上诉人逯芳芳。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艺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