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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马文涛、杨云等与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文涛;杨云;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马威善;李艳波;吴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马文涛,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睢县。原告杨云,女,现年46岁,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同上,系原告马文涛之妻。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杨绪峰,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威善,男,33岁,回族,住所地睢县。被告李艳波,男,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吴亮,男,回族,34岁,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涛、杨云与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马威善、李艳波、吴亮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涛、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