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上海铁力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亚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铁力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上海亚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323号原告上海铁力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和。委托代理人张志平。被告上海亚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和平。原告上海铁力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力公司)诉被告上海亚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吉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铁力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了一份《修缮修理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原告为被告整修6台起重机,修理时间自2011年3月1日至3月10日,修理费用(不含税)为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修理完成后报市特监院检验,检验合格取证后一周内付清修理费;保修期限为半年,仅限整改项目,未换零件的不在保修范围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检修了起重机并报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特检院)进行检验,特检院检验后于2011年4月13日出具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证书。2011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含税金额为23,400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已由被告的财务人员王某签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修理费2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铁力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的《修缮修理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修理6台起重机,修理费合计为20,000元(不含税),修理完成检验合格取证后一周内被告应付清修理费。2、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及证书6份,证明原告已按约报特检院检验并取得了检验合格证书。3、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证明原告已就修理费向被告开具了价税总额为23,400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已由被告的财务人员王某(即代表被告在《修缮修理合同》签字的人员)签收;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尚未确定最终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因两种发票的税率不一致,所以合同中约定的修理费为不含税的金额,此后被告考虑到增值税发票可进行抵扣,故让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因此原告现依据增值税发票的含税金额向被告主张修理费。被告亚吉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亚吉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铁力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修缮修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履行检修义务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被告理应按约付清修理费,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原告当然可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修理费,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亚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铁力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修理费23,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谊支行,帐号:033319-05030101184232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映红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