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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孙启玉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玉,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73号原告孙启玉。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南纬二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玉与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玉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孙启玉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