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齐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孟利洪与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利洪,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孟利洪。被告: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定。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利洪与被告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利洪撤回对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孟利洪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