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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黄作桥与高成宪、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作桥,高成宪,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黄作桥,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严慧艳。被告:高成宪,驾驶员。被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920号。法定代表人:阮诗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保险大楼。代表人:何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作桥与被告高成宪、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黄作桥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